展覽會展會布展及搭建相關規則
發布日期:2012-11-13 瀏覽:2604
1、搭建物必須建在承辦單位劃定的范圍以內。
2、所有展覽搭建物不能封頂,與天花的距離不少于50CM,與墻的距離不少于60CM。
3、不得使用燃或易燃材料進行搭建和裝修,不得將消防器材挪作它用,搭建物及展品不得阻擋消防栓,不得占用消防通道。
4、展場內不準生火,如需動火作業(明火、電焊、氣焊),必須通過承辦單位事前向保安部申報,經批準領取動火證并做好現場防范工作,方可施工或表演。若不按規程和不帶焊工證操作者,予以追究當事人責任。
5、所有圖紙必須于展前一個星期提交承辦單位審閱,展位圖紙應包括正、側、剖面圖、標明尺寸、材料、要有文字說明及用電負荷,并附電路圖,展覽公司單位有權拒絕設計圖,或要求參展商作出修改。
6、參展單位聘請私人承建商對展位進行特裝工程,須向展館方支付展場施工管理費。
7、所有參展商不得使用萬用電源插座及插頭。
8、展位電力供應將于每日展覽會完后三十分鐘關閉,若需要二十四小時電力供應,請盡早與承辦機構聯系并需另付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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