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外國企業來華參加或舉辦商品展覽會、展示會(以下統稱展覽會),在展覽會結束后,將其展品在補報海關手續后直接在我國境內進行銷售;或者舉辦展銷會,展覽并同時銷售商品的有關稅務處理問題,如下:
一、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的規定,外國企業參加展覽會后直接在我國境內銷售展品、或者展銷會期間銷售商品,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考慮到這些外國企業在華期間較短,屬于臨時發生應稅行為,且銷售的展品或商品數量有限,因此,對上述銷售展品或商品可按小規模納稅人所適用的6%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二、 外國企業來華參加展覽會,所銷售的少量展品可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外國企業來華參加展銷會,并銷售商品,應作為營業場所銷售商品征收企業所得稅。對不能準確核算應納稅所得額的,以不低于商品銷售收入的10%利潤率核定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征收企業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