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參加境外的國際展會是我國企業從事出口貿易最為常見的形式,但很少有企業就該展品在展出國家或者地區進行知識產權的注冊,這很可能導致該產品的知識產權被搶注。事實上,我國企業的知識產權在他國被他人搶注的情形時有發生,“白盒”、“老干媽”、“同亻液”、“康佳”等商標皆曾被他國企業搶注,而有些商標糾紛如“同仁堂”、“五糧液”等至今尚未解決。有鑒于此,我國企業在參展前一定要及時對產的知識產權予以注冊,防止搶注之人反而以知識產權人的身份指控或者起訴我國企業產品侵權。同時,我國企業在參展時也要對那些詳細了解其產的國外參觀者提高警惕,防止他們借助該國際展會了解我國產品的實際情況,利用我國企業的疏忽搶注相應的知識產權。
2.提前對產品相關知識產權予以檢索
參展商在參加展會前,應對競爭者在相關領域具有的知識產權進行檢索,提前得知參展產品是否存在侵權的可能性,將那此侵權的產品排除在參展范圍之外,降低參展可能導致的法律風險,這亦可防止因侵權產品的展出導致非侵權產也被采取遮蔽或者撤離等處罰。
3.攜帶相關權利證明材料
參展商參展時,一定需帶好企業的營業執照、產品的相關書面材料以及展品的權利證明等文件。如在歐洲參展時,對安全性能要求高的產品則須有c鬣(符合歐洲產品標準要求)的證書。假使該產品在以前發生過類似的知識產權糾紛,最終被法院或者權威機構認定其并未構成侵權,則企業在參展時亦必須攜帶該類證明材料。這些證明材料于企業再次面臨知識產權糾紛時會起到相當大的作用。12007年3月巧日,愛國者的展品之所以在德國CeBIT2007展會中被查扣,就是因為疏忽而未攜帶相關的知識產權證明文件所致。
4.在展品構成侵權情形下的恰當舉措
首先,參展企業必須尊重國外執法機構的命令,在執法機構至展位強制執行時,千萬不要采取拒絕執行的行為,這樣做的后果只能導致更為嚴重的制裁,同時還會喪失在國際市場的名譽;其次,及時與申請人取得聯系,與申請人達成庭外和解,這可以防止申請人在之后提起訴訟,因為參展商最終被法院判定構成侵權時不但需承擔賠償金還需負擔巨額的訴訟費用。以德國為例,在法院向涉嫌侵權的參展商頒發臨時禁令后,申請人通常情況下會緊接著向其送達一份“收尾函”,“收尾函”的主要內容為要求該參展商承認其行為構成侵權。日被申請人簽署了該“收尾函”,申請人就不會再提起訴訟,而被申請人可同時避免承擔訴訟費及律師費。例如按照德國的訴訟收費原則,敗訴一方不但需承擔案件受理費,還需承擔雙方的律師費,而法院的案件受理費系根據訴訟的標的額進行計算的,這對于敗訴方而將是一筆很大的數目
5.向法院預先提交保護令,獲取答辯的權利
法院在簽發臨時禁令前,一般情況下會聽取被申請人的答辯意見,但如情況緊急,則法院可在不聽取被申請人意見基礎上簽發該禁令。因此,爭取獲得答辯的機會對參展商而言意義重大。以德國為例,參展商在展不產品前可向法院提交保護令。提交保護令的目的在于,法院在收悉申請人的臨時禁令請求時,將對保護令中包含的反駁理由進行考量,且在一般情形下,法院未經事前口頭庭審程序,不會對參展商簽發臨時禁令,參展商還可繼續展出產品。被申請人在口頭聽證程序中則可以“非侵權”或申請人的知識產權“無效性”為由進行反駁,當然,參展商需對提交保護令的法院進行考慮,如我國參展商在德國并無法定的居住地或分支機構,且其唯可能發生的侵權糾紛地即為德國的展會舉辦地,則該參展商僅需向對該展會所在地具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一份保護令請求。若該商品并不限于在某個展會上展不,而是在德國普遍的作廣告宣傳,以專利為例,則該保護令需向德國全境內的所有專利糾紛法庭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