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我國企業如欲改變這種局面,就必須積極行動起來,主動應訴維權。
(1)我國企業如認可其展示行為構成侵權,但不同意承擔費用,可向法院提出異議,并表示愿意簽署停止侵權聲明。在此情形下,申請人往往需自行承擔申請臨時禁令的相關費用,因為我國企業己通過實際行動表明申請人并無申請臨時禁令的必要,只要通過發警告函的私力救濟方式即可維權;同時,我國企業對臨時禁令的具體內容如申請人權利要求過寬、標的值定得過高等存有異議,也可向法院提出主張,法院在收到該主張后會予以開庭,我國企業則可獲取申辯的機會。
(2)我國企業如認為臨時禁令缺乏依據,則可向法院提出要求對方限期提起訴訟的請求,通過訴訟的形式對申請進行答辯,由法院對相關爭議作出裁決。如申請人未在限期內提起訴訟,則被申請人有權要求法院取消臨時禁令。
(3)法院通過訴訟程序認定臨時禁令缺乏依據,或者申請人未在限期內提起訴訟導致臨時禁令被取消,則我國企業有權提起訴訟,要求申請人予以賠償。賠償的范圍既包括因執行臨時禁令導致其停止生產、供貨在內的相關損失,亦包括某些必要的如為修改廣告而支付的費用等損失。
當然,我國企業也有積極維權并取得勝利的案例。2010年4月19日,德國慕尼黑國際工程機械博覽會(BAUMA2010)開展的當天,徐州工程機械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徐工集團)即收到杰西博工程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JCB)向德國慕尼黑地方高級法院申請的臨時禁令。徐工集團并未就此忍氣吞聲,在聘請我國及德國的專業律師對案件進行研究的基礎上,認定自己的展品不構成侵權,并采取了積極的應對措施,通過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德國慕尼黑地方高級法院經過幾次開庭審理,最終于2010年11月24日作出判決,認定徐工集團并未侵犯JCB外形專利權,取消2010年4月19日的臨時禁令,訴訟費用(包括法庭費用與雙方律師費)由JCB承擔,JCB還需向徐工集團交付相當于訴訟費用110%的保證金。該起案件系我國企業在海外展會知識產權維權方面取得的一個具有示范意義的勝利。該事件也給我國的其他企業提供了維權的信心與勇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