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管理展廳設計公司的主要手段
發布日期:2015-05-21 瀏覽:1817
一、法規
各級人大,國務院及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發布了大量的行政法規,以加強對展覽展示的管理。
(1)民法中的基本法律
我國有些法律是因應社會經濟文化發展的需要而制定的,其管理的范圍十分廣泛。展覽活動作為社會經濟文化發展的一部分,理所當然地受其約束。這些法律主要有:規范公司組織形式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范工業產權的《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規范市場秩序的《對外貿易法》《海關法》《商檢法》等及其實施條例。
(2)展覽專門法規
對國內展覽的規定。主要是對由國家有關部門對國內展覽的規定。如商務部的《關于舉辦展覽會的管理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品展銷會管理辦法》、建設部的《展覽管理規定》、原電子工業部的《國內展覽管理條例》等,這些法規的制定與發布實施,規范了展廳設計公司市場秩序,促進了展覽的正常發展。
二、對來華展的規定。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對在國內舉辦的涉外展即來華展,也制定了管理辦法。如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對在我國境內舉辦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加強管理的通知》、商務部及中國貿促會《關于舉辦來華經濟技術展覽會審批規定》《關于在境內舉辦對外經濟展覽會管理暫行辦法》等、科技部《關于國際科學技術會議與展覽的管理暫行辦法》、文化部關于《涉外文化藝術表演及展覽管理的規定》等。
三、行政手段
行政手段是指政府運用手中的權力,通過一定的會議或口頭指示,對展廳設計公司的發展、實施過程,進行現場指導、協調,提供行政支持,為展覽展示創造良好的環境;在特定情況下,政府也可以對展覽提供危機處理意見或支持。
政府對展覽的管理因展覽規模不同而不同,行政手段的運用也呈現不同的特點。對一般小型展覽,政府的行政管理主要局限于日常的行政管理,如處理登記、知識產權糾紛等有關問題;對大型展覽、政府主導的展覽,政府的行政手段運用通常更多、更具體,如對展覽展示方案的審批、對展覽主題、規劃、營銷活動、配套活動等的確定;對展覽提供資金補貼;參與全國性的展覽推介會議,宣傳本地的展廳設計公司;對符合社會經濟發展目標的展覽提供獎勵,對違規的展覽活動進行處罰等。
四、評估、獎勵與認證
政府還通過對展廳設計公司的評估活動,引導展覽展示的良性發展。對符合發展方向的展覽給予適當的獎勵。如商務部的《專業性展覽會等級的劃分及評定》《展會評估認證辦法》等,就是在這方面的嘗試。廣州、南京、廈門、大連等地也都出臺了一些關于展覽評估、獎勵的辦法。評估是正面引導為主,對問題展覽雖然沒有直接批評,但起著鞭策作用。地方政府可以推薦某些展覽展示認證辦法,提倡展廳設計公司或展覽項目通過展覽認證,提高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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