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對展品的管理主要有以下六個方面的內容:
(1)對安全的管理
各地對會展公司的安全都十分重視,規定展覽館的規劃、參展企業的布展方案等,必須經消防部門審批同意后方可施工。同時,會展公司和展覽主辦單位對展覽會的安全也負有責任。監督和有關案件的處理,展會主辦方應當將展會舉辦地的相關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的聯系人。對特殊性質的展覽會,如鐘表珠寶展,除加強安保管理外,還必須安裝攝像鏡頭,以對不法之徒形成一定的威懾,并為案發后的破案提供有力保障。
(2)禁止有害物品參展
國家不允許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道德有不良影響的產品,如境內外的毒品、有害物種等參加國內的展示
(3)對進口展品的一般管理
根據《暫時進出境貨物管理辦法》的規定,一般暫時進出境展品的收發貨人應當按照海關要求向主管地海關提交相當于稅款的保證金或者海關依法認可的其他擔保。但在ATA單證冊項下暫時出境貨物,由中國國際商會向海關總署提供總擔保,展品進出境貨物收發貨人不必提供另外的擔保。
對展會期間銷售的產品,像鐘表珠寶展,則需補辦進口手續并繳交有關的關稅。展品如要繼續參加另一設關地點展覽的,則經海關同意后辦理轉關手續。入境的非銷售展覽物品,參展后必須復運出境。
(4)對展品知識產權的管理
國家及有關部門制定的法規要求,展會管理部門應加強對展會期間知識產權保護的協調、監督、檢查,維護展會的正常交易秩序。“展會主辦方在招商招展時,應加強對參展方有關知識產權的保護和對參展項目(包括展品、展板及相關宣傳資料等)的知識產權狀況的審查。在展會期間,展會主辦方應當積極配合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展會知識產權保護辦法》還對展會成立“知識產權投訴機構"的條件、成員單位構成、職責、投訴材料、材料移送到相關知識產權部門,以及處理等作了具體的規定。對未成立“知識產權投訴機構"的展會,保護辦法也要求舉辦地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加強對會展公司知識產權保護的指導、聯系方式等在展會場館的顯著位置予以公示”。
(5)對重復辦展的管理
所謂重復辦展,是指同類題材的展覽在短期內在同一地點重復舉辦,屬于展覽界的不良競爭。為了把展覽的競爭納人更有序的狀態,政府對同類題材展覽的間隔期進行了規范。如上海規定同類題材的展覽會半年內不能重復舉辦,鐘表珠寶展在3月份舉辦過了,九月份之內都不能再次舉辦了;廣州則規定三個月內應避免舉辦內容、名稱相同或相近的展覽會。
(6)對招展信息的管理
國家及省市區的管理辦法都規定,各主辦單位必須保證招展信息的客觀性、真實性,不得發布虛假信息欺騙客戶。所有的會展公司,在取得審批同意前或在正式登記前,都不得發布招展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