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展覽臨時禁令制度的界定
發布日期:2015-07-03 瀏覽:1466
一般而言,國際展覽臨時禁令具有如下屬性:
(1) 時限性。臨時禁令的頒發時間為訴訟前或者訴訟中,即此時法院尚未作出判決,此點區別于永久性禁令,永久性禁令為法院在判決的同時下達的命令,為判決的部分。顯然,就國際展會知識產權保護而言,權利人更需要臨時禁令而非永久禁令。
(2)臨時性。權利人申請法院頒發臨時禁令并非在于終局性的解決糾紛,而是希望保持現狀,防止另一方當事人繼續行為導致損失的產生或者進步擴大。
(3)平衡性。鑒于臨時禁令為法院在定紛止爭前作出的暫時性措施,對相應證據也僅予以了初步審核,可能會產生損害另一方當事人的情形。為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利益,有必要設置相應的條件對申請進行限定。同時,如果原告能通過最終判決獲取救濟,則法院亦傾向于不簽發臨時禁令對原告提供即時保護,以減少司法錯誤的風險。當然,國際展會的時限性與公開性特征使得知識產權人的權利處于緊張狀態,此時法院利益平衡的天平會發生傾斜,側重于對權利人的保護,有時甚至在不聽取對方意見情形下即簽發臨時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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