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會組織者保護展會知識產權的三項措施
發布日期:2015-07-15 瀏覽:1700
在展會上投訴人為排擠競爭對手、損害他人名譽,惡意投訴的情形也時常發生。組織者應建立惡意投訴人的黑名單制度,對此行為進行制裁。一般情形下,如果投訴人提供虛假材料,在同一展會上投訴兩個及以上參展商,或者在兩次及以上展會上投訴同參展商,經事后查實投訴無據的,則可被界定為惡意投訴人。展會協會可在該組織者的要求下,將該名單發送給其他展會,其他展會可根據具體情形拒絕該投訴人參加其組織的幾屆展會或者在定年限內拒絕受理其投訴的侵權案件。
(二)探尋通過仲裁方式解決展會知識產權糾紛
有些國際展會的知識產權保護中雖也有專家的參與,但專家主要還是發揮建議、協調的功能,不能如意大利馬契夫秋季國際貿易博覽會、米蘭國際博覽會、維羅納國際石材展覽會、維羅納國際工程機械展設立的仲裁機構或者瑞士巴塞爾國際鐘表和珠寶展的“專家組”那樣能對展會知識產權糾紛作出快速而有權威的仲裁裁決。鑒于仲裁具有快捷性、經濟性、靈活性、專業性以及私密性的特點,因此仲裁制度對解決國際展會知識產權糾紛具有獨特的優勢。同時,當事人通過仲裁處理糾紛也能有效緩解法院或者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構的辦案壓力。
組織者可在與參展商簽訂的合同中明確約定參展商之間發生知識產權糾紛通過仲裁途徑解決。仲裁既可以采用聘請仲裁委員會相關領域的仲裁員組成展會知識產權仲裁庭的方式進行,也可以在參展商各方均認可的情況下,由本行業具有權威性的專家組成“專家組”進行。當然,組織者最好能邀請仲裁委員會或者權威專家組成的“專家組”進駐展會,這樣仲裁機構能對知識產權糾紛作出更為及時的處理。
(三)建立投訴人的擔保金制度
組織者有權按照投訴人的投訴認定被投訴參展商構成侵權,要求其遮蔽展品或者將展品從展臺撤離。然而,組織者的侵權認定并非權威認定,可能存在錯誤這會導致損害被投訴人合法權益。同時,組織者的認定也不能取代法院的認定,因此被投訴方被采取措施后,其有權要求投訴方及時向法院提起訴訟。有鑒于此,組織者應建立投訴人擔保金制度,假如投訴人請求組織者采取措施將涉嫌侵權的參展項目遮蔽或者撤離展會,則應向組織者交納一定數量的擔保金。被投訴人被采取遮蔽或者撤展的措施后,投訴方應于展會結束后定期限內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未起訴則該保證金屬于被投訴人所有。至于“一定期限”則可由展會組織者根據具體情形予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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