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會知識產權行政執法存在的問題
發布日期:2015-07-25 瀏覽:1534
(2)體制上分散保護、多頭執法。我國的知識產權行政執法呈現“多元化”和“多層級”的模式。所謂“多元化”,是指不同的知識產權由不同的行政機構予以保護。如知識產權局負責專利權的保護、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商標權的保護、版權局負責著作權的保護等。所謂“多層級”,是指各相關行政機構又劃分為中央和地方若干個管理層次。這種“多元化”“多層級”的保護模式具有保護權力分散且不均衡的特點,并導致如下弊端:行政管理成本高:行政管理效率低;行政執法力度不均,有損法律的權威;加劇了知識產權內部各種權利之間的沖突:不利于開展國際交流等。
(3)展覽的時限性與侵權處理程序耗時較長之間存在沖突。行政機關對參展商的涉嫌侵權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由此,行政機關必須給予涉嫌侵權的參展商相應的答辯期。
(4)行政處罰的適用條件不明。如上所述,我國的《著作權法》規定了與《商標法》、《專利法》不同的行政處罰條件,即行為人不但要有侵權行為,同時該行為還要損害了“公共利益”,著作權管理部門才能對其行為予以制止并進行行政處罰。然而,“公共利益”卻系一抽象用語,并無量化的標準,如何認定有賴于著作權管理部門的自由裁量,這顯然導致了執法的不確定性。
(5)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利益無法因行政執法而實現平衡。全面、及時、快速地處理展會知識產權糾紛是行政機關展覽執法的重要特征,這里面必然涉及如何平衡投訴人與被投訴人利益的問題,然而,行政機關在該問題上還是存在著不足,這可從歷屆廣交會和華交會的知識產權糾紛中總結出些經驗與教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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