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會知識產權保護辦法》的缺陷
發布日期:2015-07-29 瀏覽:1556
首先,《辦法》僅保護展品的知識產權,而對展會本身的知識產權如展會名稱、展會會徽等不提供保護;其次,根據第2條的規定,《辦法》僅對展會期間的專利權、商標權與版權提供保護。然而,展會的知識產權并不僅僅涉及上述三種,還應當包括集成電路布圖、植物新品種、商業秘密等權利以及反不正當競爭等內容因此,上述規定將導致被侵犯的其他知識產權無法通過《辦法》獲取保護。
(2)投訴機構是否設立不確定。
根據《辦法》第6條之規定,只有展覽設計活動的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展會時間在3天以上(含3天)的,展會主辦方才應在展會期間設立知識產權投訴機構。然而,何為“必要”全依賴展會管理部門的主觀認定,如其認為沒有必要,則投訴機構就無法成立。
?。?)行政機關向設立投訴機構的展會一律派員進駐缺乏現實可能性。
根據《辦法》第6條的規定,設立投訴機構的,展會舉辦地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派員進駐,并依法對侵權案件進行處理。由此可見,地方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對是否派員進駐展會并無主動權,而不進駐則意味著行政不作為。然而,如上海、北京等國際展會較多的城市,如果同時舉辦展會而展會又設立了投訴機構,則必然出現行政管理部門人員緊張的局面。
雖然地方知識產權行政機關有義務進駐投訴機構,但其在投訴機構的是否可行使行政職權不明,導致投訴人無法知曉是否可向其主張行政執法保護。如2003年4月18日,在第93屆廣交會上,深圳市峽電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峽電公司)發現參展的兩企業展臺上擺放了涉嫌侵犯其外觀設計專利的產品,便至投訴站對涉嫌侵權廠商進行投訴。受理投訴后,投訴站對涉嫌侵權的參展商的展品進行了先暫扣后放行的處理。然而,無論是暫扣還是放行,均未給予投訴方峽電公司一個書面的說法。峽電公司則以廣州市知識產權局行政不作為為由將其告至法院。廣州市知識產權局就此認為,其并非作出行政行為的主體,因為峽電公司并非向其而是向廣交會的投訴站提出的投訴。峽電公司則提出,根據廣交會的《中國出口商品交易會涉嫌侵犯知識產權的投訴及處理辦法》,大會投訴站是唯一接受投訴的機構,大會邀請相應的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協助處理涉嫌侵權的投訴。
?。?)展覽行業協會的作用未得到體現。
作為社會中介組織的行業協會在政府與企業之間有著不可忽視的作用,行業協會在制定行規、展規、倡導自律、解決內部糾紛等方面有著獨特的優勢。然而《辦法》的所有條款皆未涉及展覽設計行業協會的作用,這對于展會知識產權的保護顯然是不全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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