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展中可能會涉及到的知識產權糾紛,大多在展覽專利與商標兩方面,它們二者共同的特點是專有性,無論專利或商標,經法定程序獲得后,即受法律保護,所有權人享有排他的權利。未經權利人許可,任何人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擅自使用、生產、銷售或進出口專利產品和具有相同商標的產品,否則即構成侵犯權益,從而受到法律的懲處。相比較而言,專利權具有更強的獨占性,實行專利制度的目的是為了促進經濟和科學技術的發展,國家以授予發明人專有權利為條件而換取其對社會公開技術細節。
作為回報,國家授予專利權人一種獨占的權利,即只有權利人自己才能實施或許可他人實施該項專利。因此,除專利權人以外的任何人要實施專利技術,必須事先取得專利人的同意,在法律上稱為專利許可。這種許可一般通過專利權人與被許可人簽訂書面專利許可協議來完成,其主要內容是被許可人向專利權人支付費用而有償獲得該專利的使用權。專利保護主要包括產品結構、顏色配比、外觀形狀等方面。商標的主要功能在于區分不同的商品生產者或經營者所生產或經營的同一或者類似商品之間的制造差別,便于消費者區分商品的生產廠家和經營單位。商標經申請注冊后,所有權人也享有排他的專用權,其它人未經許可不得使用。
換言之,不同行業或產業的生產商或銷售商可在某種范圍內分享某一商標。例如,“長城牌葡萄酒”和“長城牌潤滑油”即可同時存在,而互不構成侵犯權益。但在酒類或潤滑油行業中,不得再有其它廠家使用“長城”品牌。如果再有白酒生產廠家未經授權使用“長城”商標,即構成侵犯權益。展覽專利或商標作為知識產權的一種,還具有其他許多特性,各國法律規定也不盡相同。但總而言之,事先許可并有償使用是統一的原則。產品生產商和銷售商要使用、生產或銷售某種專利產品或某個品牌的產品,一定要事先獲得權利人的許可,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種法律責任并不因當事人不知情而得到免除。
熱門詞:商標,專利,許可,使用,產品,長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