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覽會的銷售展位工作分為三步,即:征詢目標客戶的參展意愿;收取展位費并提供售后服務。展覽會銷售展位工作以電話銷售為主。
第一步,征詢目標客戶的參展意愿。
洽商并訂立參展合同;征詢目標客戶的參展意愿,目的是掌握展位銷售信息。從事展位銷售的業務人員,根據掌握的目標客戶信息資料,通過電話逐一征詢客戶的參展意愿。
業務人員應根據新老客戶的不同特點,在電話征詢中及時有效地宣傳展覽會。對于新客戶,應全面介紹展覽會,以加深客戶印象。對于老客戶,則應重點介紹本屆展覽會的特點,以增進客戶好感。
客戶在征詢過程中顯示的態度,無論有無意愿參加展覽會,或表示當時不能明確表達意愿的,業務人員都應其視為正常的反映,并應從中撲捉有價值的信息。如對表示不參展的客戶,應盡可能了解原因。這些原因一般包括:對展覽會沒有信心;公司沒有參展預算;生產廠商與代理商意見不一致;與參加其他的同題材展覽會在時間上發生沖突;對上屆展覽會的效果不滿意;公司分管參展業務的人員己經調動;認為展位價格不合理;等等。業務人員應針對客戶反饋的意見,及時深入分析情況,確定應對措施,以爭取進一步與客戶溝通。
對于有意愿參展或同意考慮參展的客戶,包括愿意接受展覽會信息的客戶,業務人員應及時發送展覽會參展邀請函,以便為下一步洽商并訂立參展合同創造條件。發送展覽會參展邀請函大都通過郵寄方式,也可通過網絡方式。
第二步,洽商并訂立參展合同。
洽商并訂立參展合同,是展覽會銷售工作的關鍵環節。
對于明確表示參展的客戶,業務人員應及時與其洽商預訂展位事宜。洽商一般圍繞兩個重點進行:一是展位租金價格;萬是展位在展覽場館的具體位置。對于明確表示參展的客戶,業務人員應及時與其洽商預訂展位事宜。對于展位價格,包括標準展位和光地的租金價格,基本是在參展邀請函公布的價格基礎上進行交流。對于展位在展覽場館的具體位置,則是按照展覽會組織機構事先確定的展位平面圖,根據客戶選擇的意見預訂具體位置。
在中國,參展邀請函公布的展位租金價格與參展合同實際達成的價格未見得一致,后者一般低于前者。這在很大程度上,被認為是一種銷售策略。但兩者之間的價格差額,由展覽會組織機構在銷售工作展開前統一規定。有經驗的展覽會組織機構,通常會制定統一的最低展位租金價格,即銷售底價,以避免組織機構內部的銷售競爭。此外,對長期合作的老客戶,對租用展位較多的(或租用光地面積較大的)大客戶,許多展覽會組織機構都給予價格優惠,以利密切雙方的商業關系。
客戶按照展位平面圖預訂展位位置,一般遵循“先訂先得"的原則,即按簽訂參展合同的時間順序,簽訂參展合同時間在前客戶,優先選擇展位位置。
業務人員通過與客戶洽商,在展位價格和展位位置兩方面達成一致后,就可著手訂立參展合同的工作。參展合同一般為展覽會組織機構提供的格式合同,內容包括展覽會名稱、舉辦時間、地點、展覽會組織機構和參展客戶名稱、預訂標準展位個數或光地面積及其展位編號、租金價格與展位費總金額、付款方式等,并附展位位置圖。根據客戶要求,雙方也可訂立非格式參展合同。非格式合同約定的內容往往比格式合同更加細致,尤其在雙方職責、違約處罰方面更加明確。
參展合同草案文本多用電話傳真件或以網絡郵件發送。雙方正式簽訂的合同,也多用電話傳真件發送,由雙方作為法律文件各自保存。
第三步,收取展位費并提供售后服務。
收取展位費并提供售后服務,是是展覽會完成銷售工作的階段。
對于已經訂立參展合同的客戶,業務人員應按照合同約定,收取客戶的參展費。如合同約定為一次付清,就一次性及時收取;如合同約定為先交付定金、訂金或預付款,再交清余款,就分期收取。參展定金、訂金或預付款,一般為合同總金額的30%。參展定金、訂金或預付款,一般在參展合同簽訂后的一周或十天之內交付。交付參展定金或訂金后的余款,一般應約定在參展前一個月付清。如客戶未按合同約定交付參展費,展覽會組織機構可將客戶預訂的展位銷售其他客戶,同時,可依據合同的處罰條款,不退還客戶的定金或預付款。客戶的參展費,一般通過銀行轉賬支付;也有少數客戶(多為小型企業,甚至個人參展者)用現金支付。
展覽會組織機構按合同收取客戶的參展費后,應向其開具發票(在中國,由政府部門組織的展覽會,也可開具符合財稅規定的收據)。
客戶按合同交付了參展費,展覽會組織機構應按合同為客戶提供售后服務。售后服務一般包括:在會報或會刊上為客戶免費登載客戶的簡介和聯絡信息,提供參展服務指南、接受咨詢,提供一定數額的會報、會刊、入場券,代客戶聯系酒店住宿、展品儲運、展位裝修,合同承諾的其他免費增值服務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