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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洲國際食品展制定的知識產權保護規則發布日期:2015-07-13
一些著名的國際展會組織者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制定了些行之有效的知識產權保護規則,值得學習和借鑒。我們先來看看亞洲國際食品展。THAIFEX亞洲國際食品展(泰國)的組織者科隆國際展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Koelnmesse)在其知識產權規定中明確,其于展覽展示期間設立山Koelnmesse員工、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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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展覽業協會在展會期間需要做的工作發布日期:2015-07-13
1.提供專家咨詢組織者應提供知識產權律師或者海關專業人員等專家(現場或者電話在線),便于在展會期間受知識產權侵權影響的人員獲取法律建議,有效識別假冒展品。2.提供翻譯此點對國際展會而具有積極的意義,可使外國參展商于發生法律糾紛時能取得有效的溝通,防止因語言的障礙導致糾紛無法快速、恰當地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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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展覽業協會在參展前需要做的工作發布日期:2015-07-13
鑒于國際展會期間發生的層出不窮的知識產權侵權事件,國際展覽制作業協會(簡稱UFI)在2008年2月編寫了“展會知識產權的保護建議”,該建議明確提出展會組織者應對以下行為作出保證,從中亦可分析得知組織者在維護展會知識產權方面的特殊地位。1.向參展商提出相應的建議(1)建議參展商在展會召開前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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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國際展會替代性執法措施的評價發布日期:2015-07-12
無論是意大利的一些國際展覽制作采用的“知識和工業產權服務規定”還是瑞士巴塞爾國際鐘表和珠寶展采取的專家組裁決方式,皆是國際展會組織者自行制定、實施的知識產權保護以及糾紛解決規則,并無公權力的介入。然而,這些規則卻具有相當的權威性,相關的專家具有豐富的知識和閱歷參展商必須遵守并執行相應的裁決。無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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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國際展會特定的執法方案發布日期:2015-07-10
2001年,意大利米蘭馬契夫秋季國際貿易博覽會采取了一種由參展商自動采用和認同的特定的“知識和工業產權服務規定”。米蘭國際博覽會、意大利維羅納國際石材展覽會、維羅納國際工程機械展亦分別于2001年、2004年及2007年采用該規定。該規定是一種以訴前證據采集體系為基礎而建立的某種仲裁規則。參展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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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執法的新動向保護國際展會知識產權發布日期:2015-07-09
由美國、日本、歐盟等發起制定的《反假冒貿易協議》(簡稱ACTA)卻值得發展中國家及其參展商重視。根據該協議發布的最終文本第23條第1款之規定:“各締約方應至少對具備商業規模的惡意假冒商標或者盜版等案件適用刑事程序與處罰。所謂商業規模,則至少包括那些與經濟或者經濟利益直接或者間接相關的商業活動。”顯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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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展會刑事執法措施的四個特點發布日期:2015-07-09
從各國的刑事立法、知識產權法典以及國際展會執法情況分析,其刑事措施的應用具有如下特點.(1)刑事執法措施并非國際展會執法的首選措施,知識產權人申請臨時禁令、通過民事途徑申請證據保全或者通過海關扣押的情形要遠遠多于申請刑事措施的實踐。就我國企業而十其被采取刑事措施的事例雖有,但并不多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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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采取的國際展會刑事執法措施發布日期:2015-07-09
在德國參加國際展會,如涉嫌知識產權侵權,可能會被刑事舉報,德國的相關知識產權保護法中亦有對此進行刑事懲罰的相關內容。同時,依據《德國刑法典》的相關規定,如果展臺搭建侵權行為達到德國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初始懷疑”程度,就可能構成刑事犯罪檢察院可以按照法定主義原則協同警察及海關人員進行調查取證。檢察院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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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展會海關執法新規則:快速行動計劃(二)發布日期:2015-07-08
(三)“快速行動計劃”的流程舉報時,會員填妥指定的表格,連同己登記的版權文件原稿呈交“陣線”,如舉報屬實,則“陣線”將舉報材料呈交香港海關。海關的執法措施為查驗舉報的文件,聯絡屬會會員的負責人,檢驗版權作品的原稿及其產品、涉嫌侵權產品(或照片)以及其他物品,巡查涉嫌侵權參展的展位,扣押涉嫌侵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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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展會海關執法新規則:快速行動計劃(一)發布日期:2015-07-08
我國香港被譽為“亞洲會展之都”每年在香港會議展覽中心舉辦大型國際貿易展覽會,有超過1萬家公司參展,入場人數逾百萬人次。會展業為香港獲取了巨大的經濟利益。香港對國際展會的知識產權保護也不遺余力,知識產權人可通過民事、行政(海關)、刑事措施維護自己的權益。除此之外,香港的海關針對國際展廳設計的時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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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海關在國際展會的行政執法發布日期:2015-07-08
我國企業亦曾經是法國海關執法的對象。比如2006年的4月25日,法國海關就對巴黎北郊歐拜赫維里耶的“LEM888華人批發商業城”進行了突擊檢查并帶走7名華人及部分嫌疑假冒名牌貨品。隨著我國企業參加法國展會情形的增加,法國海關的執法措施也越來越為我國所重視。如江蘇省《關于組織農產品出口企業參加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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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海關在國際展會的行政執法發布日期:2015-07-08
德國海關對涉嫌侵權的展品予以扣押是知識產權保護常用的措施。海關扣壓不僅僅發生在邊境口岸,比如海港,航空港(國際機場)等,因為海關的執法權限不以地域為限,而是以貨物是否來自外國為準,所以德國展會自然也是海關常常采取執法行動的地方。我國參展商在德國參加展覽設計期間展品被德國海關扣押、沒收的事例極為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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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協議就海關國際展會執法的具體規范發布日期:2015-07-07
TRIPS協議第51條至60條專門就成員國海關采取邊境措施以保護知識產權人的合法權益作出了規定。該協議第51條規定:“成員方應依照以下規定采納程序,使有確鑿根據懷疑仿冒商標商品或盜版商品的進口可能發生的權利人能夠以書面形式向主管的行政或司法當局提出山海關當局中止放行該貨物進入自由流通的申請。在本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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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展會知識產權予以行政保護的方式發布日期:2015-07-07
行政機關對知識產權進行保護分為事前保護、事中保護與事后保護。所謂事前保護,是指行政機關根據申請人的請求對知識產權的權利歸屬予 以確認或授予權利而作出的行政行為。比如各國相關行政機構根據其法律的規定,對展覽設計當事人提出授予專利權、商標權的申請經過法定的程序,認定該申請符合法律的規定,而賦予其相應的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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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對國際展會知識產權的保護發布日期:2015-07-06
從各國的法律制度分析,雖然法院在簽發臨時禁令時,會對申請人“勝訴的可能性”、“無法彌補的損失”、“簽發禁令對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影響”等諸多要素予以考量。然而,從目前的趨勢分析,法院在面對國際展會知識產權糾紛時,更傾向于保護權利人,以快速、及時的制止侵權。例如,近年來,歐盟為加強對專利的保護,完善了整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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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展覽臨時禁令制度的國際法淵源發布日期:2015-07-03
(1)《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在國際法層面對展覽設計臨時禁令制度予以了確定,該協定第條對此有著總括性規定:“司法當局應有權責令當事人停止 侵權,尤其有權在海關一日放行之后,立即禁止含有侵犯知識產權的進口商品在該當局管轄范圍內進入商業渠道。”該協定第50條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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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展覽臨時禁令制度的界定發布日期:2015-07-03
國際展覽臨時禁令濫觴于禁令制度。禁令(Injunction),又稱禁制令,是指法院簽發的要求當事人做某事或某行為或者禁止做某事或某行為的命令。根據存續時間的長短禁令可分為臨時性(或中間)禁制令和永久性(或終局)禁制令。臨時禁令制度屬于暫時性措施,系山法院在訴訟前或者訴訟中發出,以防止其在作出最終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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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禁令對國際展會知識產權保護的意義發布日期:2015-07-02
權利人在受到侵權行為侵害而又無法實現私力救濟時,一般情形下會采取訴訟途徑主張權益。然而,訴訟的過程往往較長,其間債務人可能從事各種行為如隱匿、移轉甚至處分其責任財產、擅自變更訴爭標的的法律狀況等。這些行為會導致權利人的期望落空,即使法院通過判決確定權利人勝訴,但權利人的損失顯然己無法獲得賠償。有鑒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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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展覽知識產權人的私力救濟發布日期:2015-07-02
即使是最為快捷的公力救濟措施,也可能會因國際展會的時限性而受到挑戰。因此,對知識產權人而言,一旦在國際展會上發現侵權行為,通過與侵權人協商,及時制止侵權并獲取相應的賠償,或者向國際展會組織者提出申訴,通過組織者的協調與侵權人盡快達成調解協議,無疑是最佳選項。當然,協商的途徑多種多樣,而權利人在協商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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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展會知識產權保護的特征發布日期:2015-07-02
(一)國際展會知識產權侵權糾紛頻發且復雜國際展會作為企業展示與交易產品、技術及品牌的平臺,亦是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集中場所。在國際展覽展示期間,大量的參展商、參觀者以及購買者將出現在展會上,大量的參展產品將匯聚于展會,而上述主體及產品往往來自于不同的國家或地區,其中蘊含的知識產權侵權風險可能在展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