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加強對在我市舉辦的會展活動的統一規范管理和組織協調,促進我市會展業健康發展,完善會展業發展環境,增強城市綜合服務功能,進一步推動我市現代服務業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會展,是指舉辦單位(包括主辦單位和承辦單位,下同)以招展方式在固定的場館及預定時間內舉辦,通過物品、技術或者服務的展示,進行信息交流、貿易往來、科技發展等商業性活動。
本辦法所稱主辦單位,是指負責制定會展的實施方案和計劃,對活動全程進行統籌、組織和安排,并承擔主要責任的單位。主辦單位可自行承辦會展,也可責成或委托承辦單位承辦,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本辦法所稱承辦單位,是指根據與主辦單位的協議,按照主辦單位制定的方案和計劃,負責具體實施,做好全面協調、安全保衛、衛生防疫、交通運輸、媒體宣傳、應急處理等方面工作的單位。承辦單位應具備下述資格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二)具有相應的管理機構、資金、人員、措施和制度;
(三)承辦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的.單位,必須具備經過商務部門核準的相應資格。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舉辦的會展活動及其相關管理、經營行為適用于本辦法。
第四條本市對會展業的發展與規范,遵循市場規則,實行政府監管和市場化運作,鼓勵有序競爭、行業自律,依法維護各方合法權益。
第五條市會展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研究我市會展業發展戰略規劃與相關政策,對全市會展工作進行指導、協調與服務,研究解決會展工作中的重大發展問題。市會展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會展辦)負責領導小組日常業務工作。
公安、工商、經貿、質監、交通、衛生、旅游、文化、教育、城管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會展業的管理和綜合保障等工作。
第六條會展業協會作為會展業的行業組織,應在制定行業服務規范、建立展覽評估體系、組織展覽數據統計、發布展覽資訊信息以及引導會員規范經營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各類專業性行業組織應當在利用專業信息資源、組織舉辦專業性會展的活動中,發揮自律作用。
第七條舉辦單位應在開展60日前到市會展辦備案登記。備案登記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舉辦會展活動的項目申請書;
(二)舉辦單位資格證明;
(三)有關單位同意主辦、承辦、協辦或支持的函件或證明(含聯合主辦的協一議書及書面合同);
(四)舉辦會展活動的實施方案(包括會展活動目的、名稱、內容、主辦單位、承辦單位、起止時間、活動地點、組織招商招展計劃、收費標準、銀行臨時帳號、組(籌)委會辦公地址、主要負責人和聯系人及聯系電話);
(五)會展活動的可行性分析報告;
(六)會展活動的應急預案;
(七)有關會展知識產權保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