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
市會展辦在收到舉辦單位提交的備案登記材料后,應在開展30日前將舉辦會展的時間、地點、規模等相關信息告知公安、工商、城管等部門,并負責協調有關事宜。
依法應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的,舉辦單位應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開展前到相關主管部門辦理手續。
第八條市政府原則上不參與會展活動,但符合以下標準之一的會展活動,可申請以市政府名義主辦、承辦、協辦或支持:
(一)對全市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作用和意義,配合全市重大戰略或外事外貿多、雙邊工作需要的會展活動;
(二)山國家有關部委或省政府主辦,要求市政府作為主辦、承辦、協辦或支持單位的;國家部委或省政府與市政府聯合主辦的會展活動;
(三)展會規模大,具有全國性、綜合性或較強專業性;展會展覽面積不少于20000平方米,或展位超過800個,或參展客商超過4萬人的展會活動。
對于以市政府名義主辦、承辦、協辦或支持的會展活動,由舉辦單位在每年11月份之前,向會展辦提出申請,統一提交市長辦公會審定,其他時問原則_匕不再研究;對于臨時提出的確需以市政府名義主辦、承辦、協辦或支持的會展活
動,原則上也要經過市長辦公會研究,如因其他原因不能提交市長辦公會的,須先經分管副市長同意后,提交市會展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審定。
舉辦單位在中報時除了提交第七條所列材料之外,還應提交中請市政府主辦、承辦、協辦或支持本次會展的正式文件。
第九條舉辦單位在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后,方可申請刻制經核準的會展活動名稱印章,并依法進行廣告發布和開展招商、招展工作。
開展前,舉辦單位應與會展場所簽訂明確的安全責任書,組織實施相應的活動方案,做好會展期間的治安、消防和財務管理等項工作,確保會展活動按期舉行。
國際性會展境外展品的監管及留購,由海關按規定辦理。境外展品不得擅自零售,確需零售的,須事先經國家外經貿主管部門批準,并照章征收進口關稅和其他稅費。
會展中從事國家規定的專營、專賣品以及指定經營的商品,應提供相應的許可手續。
第十條會展活動的冠名應與會展的內容、規模一致。名稱中使用“中國”、“全國”、“中華”、“國際”等字樣的,需按國家相關規定辦理相應手續。
第十一條承辦單位在會展活動結束后巧個工作日內,向市會展辦和批準、登記機關提交會展舉辦情況工作總結。
第十二條與外國政府機構共同舉辦的會展活動,根據外事對等原則,視外方任職情況可建議市政府領導或分管領導擔任組委會領導職務。
有國家級、省級領導任職的會展活動,可建議由市政府領導或分管領導出任組委會相關職務。
其他會展活動,非確有需要,市政府領導或分管領導原則上不出任組委會相關職務。
第十三條對‘市政府舉辦(含主辦、承辦)的會展活動,市政府領導或分管領一導視情出席相關活動;除此之外原則上不出席其他會展活動。
第十四條除市政府舉辦的會展活動外,其他會展活動原則上不邀請國家、省和市領導參加。確需邀請的,須提前向市會展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報批。邀請國家領導人任職、出席的,按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邀請省、市領導人任職、出
席的,按省、市政府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會展舉辦單位擅自舉辦會展或擅自發布虛假招展信息的,由相關部門依法處理。